《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建筑物 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的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针对实践中,业主疑问较多的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住房建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面临着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此时就需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本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本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处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即需“依法申请”,此处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9号旗远锦樾2号楼2层10207室
电话:029-89381952
传真:029-89381953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