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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高空抛物,刑法判你没的商量!

来源:原创  作者:诚悦物业  更新时间:2021/3/1 1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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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两人

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因为琐事争吵两句

照理说,不管是恋爱期间还是婚姻期间

两人偶尔拌嘴也很正常

可总有些人吵架时不摔东西就“手痒”

这些“能动手绝对不吵吵”的人

这次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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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情侣二人醉酒后拌嘴,女方竟将菜刀从10楼阳台扔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被告人周某燕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小区十楼的家中发生争吵,


周某燕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后弹至地面。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周某燕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


周某燕从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周某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结果:


综合周某燕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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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夫妻二人争吵,丈夫将物品从7楼家中扔出窗外,毁坏他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月16日17时,被告人田某与妻子刘某在7楼的家中发生争吵。


田某拿起观音佛像扔向站在窗边的刘某时,观音佛像将窗玻璃砸碎,部分破碎观音佛像飞出窗外。


随后田某还打开窗户,将香炉、铜制佛像等物品扔出窗外,导致关某和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田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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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条例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为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媒体曾报道,试验数据表明

一个30克的鸡蛋

从4楼落下会在人头顶砸出肿包;

从8楼落下,可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落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

从25楼落下,可以致人死亡。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高空抛物,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为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规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从规劝和制止身边人的不文明行为做起。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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